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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公布

20101月5日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2月29日联合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但个人账户全部转移,之前并不随之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也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进行部分转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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